案情
2009年5月14日,原告赵纬武为其所有的苏AG3028轿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14日二十四时止,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未指定驾驶人。2009年2月9日,赵纬武将被保险车辆租借给李宏杨,月租金4500元。同年3月,李宏杨又将该车借给王安松使用,6月21日,王安松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被保险车辆车损5300元、三责车辆车损1.68万元、拖车费150元,共计22250元,扣除已经在交强险部分处理的2000元,共计损失20250元。赵纬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赵纬武将非营运被保险车辆用于有偿租赁,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为由,拒绝赔偿。赵纬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20250元。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为被保险车辆办理营运手续,其将车辆租借给特定人使用,而王安松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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