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母亲石某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昨天惠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25日,石某琴丈夫项某付驾车在惠城区潼湖某砖厂路段倒车时撞到自己的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项某付负全责。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
但是,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对于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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