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撞死儿子,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18 17:15:44    加入收藏
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母亲石某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昨天惠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25日,石某琴丈夫项某付驾车在惠城区潼湖某砖厂路段倒车时撞到自己的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项某付负全责。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

    但是,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对于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项某付的儿子,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石某琴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惠城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此外,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30日

超载时撞人该不该赔要看二者因果关系
    该不该赔要看二者因果关系 该案的主审法官尤冰宁认为,虽然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免责事项中因驾驶员违章引起的,主要是无证驾驶,证照不符,酒后驾车、车辆逃逸等情况,超载并非法定或约定免责的事项,但超载条款的约定,有其合法合理的地方。 尤认为,车辆适载的规定一旦不被遵守,车辆上路后危险程度便大大加强,一方面不能保障正常的道路行驶,一方面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车辆投保后,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使车辆处于适载状态的义务,包括对车辆常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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