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18时,原告赵某驾驶赣A40×××轿车沿省庄公路由梅岭往湾里方向行驶,至堎上村路段时遇行人刘某在路中行走,因原告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碰撞行人刘某致其受伤倒地,并被碾压致死。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湾里区梅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招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多次调解,原告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7.5万元,该款已付清。经查,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赵某所持有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为由予以拒赔,赵某诉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1193.5元。
核心提示:驾驶证未按时年检但尚未被注销,持证人交通肇事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况。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交强险,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无驾驶证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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