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变脸三:改写“高保低赔”
所属分类:
2013-3-18 20:16:21
加入收藏
变脸三:改写“高保低赔”
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是车险业由来已久的“潜规则”。新《保险法》有望成为“高保低赔”的终结者。
案例:黄先生2008年初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花了5万元买入一辆5成新的帕萨特,但保险公司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18万元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元。黄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点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新条款的修订,意味着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今后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