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出险 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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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9 14:32:32
加入收藏核心提示:驾驶证未按时年检但尚未被注销,持证人交通肇事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况。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交强险,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无驾驶证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本案原告赵某于2002年10月11日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是原告在该证2008年10月11日到期后,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但这并不表示其驾驶证必然被吊销。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原告赵某的驾驶证未年检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只超过了7个多月。况且,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补办了驾驶证,公安机关追认了原告在此期间的驾驶资格和能力。故被告以原告赵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原、被告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所约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的免责情形,并以此为由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人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赵某发生事故时持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属于违法驾驶,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规定,不属于理赔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赵某为有效驾驶,进而判决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是否理赔应以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为依据。而该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这一约定的核心在于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结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应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况:驾驶人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取得驾驶证、驾驶人超出驾驶证核定车型驾驶车辆以及驾驶人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或撤销。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某所持未年检驾驶证驾驶车辆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况且事发后公安交管部门也为被上诉人赵某补办了驾驶证年检手续,认可了其驾驶证有效期的延续。故被上诉人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具备"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再者"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与"无证驾驶"并非等同概念。因此,上诉人人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据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也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投保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这种公益性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