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张某到保险公司为其新购买的一辆微型面包车投保,张某与保险公司4订‘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的保险合同。
6月8日,张某将其面包车停放在自家楼前一辆轿车旁。当晚,由于轿车起火引燃了张某的面包车,张某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其承保公司以张某只投保了第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而未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子以拒赔。张某认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帮助选定的,业务员说张某购买的汽车价值较低,建议他只保第一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即可,不必投保车辆损失险。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指导下投保,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是听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指导下做出的决定,对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
同时张某又了解到那辆轿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张某认为自己的而包乍是因轿车起火而被引燃的,轿车的车主对其面包车被烧负有责任。要求保险公司通过赔付轿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贝吝偿自己面包车的损失。
过去车损险加上盗抢险保费合计2182.46元,现在只投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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