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0年9月21日,河南南阳市民贾某驾驶半挂车行至内乡县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摊后,又与李某驾驶的挂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张某无责任。贾某所驾驶的半挂车是他头一天即9月20日在南阳成隆汽车销冉公司刚刚购买的,同时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次日,保险公司就给他办理了两份交强险保险,但一直未将保单交付给贾某。
2010年12月,经协商未果,小故受害方等8人将保险公司及荣李人贾某一并告到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6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称贾某的车辆投保属实,但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22日零时至2011年9月21日24时止.事故的发生不在投保合同期限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拒不向法庭提供两un鬃单,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保单上的时间为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但经法院责令保险公司拒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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