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全额理赔,北京某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5.8万余元。 原告北京某公司称,其在保险公司处为其奔驰车投保。之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按照保险公司规程进行了相关的理赔程序,在与对方确认了维修项目后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58246元。但后来保险公司通知该公司理赔金额为37841元,另有20405元不予理赔,随即被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起诉的维修费是两次交通事故的维修费,两次事故经保险公司勘验后得出的赔偿金额为37841元,而北京某公司选择的维修单位并非奔驰授权的维修点,保险公司曾建议对方去奔驰汽车授权的维修单位修理,而该公司自行选择维修点,因此产生的差额,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定损,仅能够对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的损失程度、范围进行估算,具体的损失程度需要经过修理厂最终的拆解修理后方能够得到确认,定损金额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存在一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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