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仙居城关的王先生于2004年6月初花20万元买得一辆凌志LS400二手车,这辆车在1994年市场价为100万元左右。2004年6月17日,王先生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其中约定车辆损失险的新车购置价为80万元,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费合计1.13万元,为不定值保险。2005年6月7日,王先生的这辆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火灾,车辆烧毁。此后,双方因理赔数额发生争议。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先生32万元。有人说王先生赚了。王先生说,这是他应得的。 王先生:按合同约定赔 王先生认为,保险车辆全损的实际价值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80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同类或相似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价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年折旧率为6%”赔偿,即轿车购置价80万—80万×6%年折旧率×10年计为赔偿32万元。 保险公司:买来20万,赔32万,违背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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