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五)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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