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9月27日江西省XX建筑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小轿车赣M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从2006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26日24时止。该车辆于2007年3月19日被转让给原告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7年3月29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徐某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了案。2007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了保险合同变更,将被保险人江西省XX建筑公司变更为徐某,将车号赣M变更为赣A。次月20日将非营业用(不含家庭自用)变更为家庭自用。之后,原告徐某就2007年3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发生保险事故之时,“保险车辆转让未办批改”为由予以拒赔,故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 庭审答辩中,保险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保险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南昌仲裁委员会管辖,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法院判决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对管辖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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