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盗窃、抢劫、抢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在被保险人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向海关直接缴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海关缴纳关税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转让被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四)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
(五) 被保险人逾期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