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7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的介绍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盗窃、抢劫、抢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在被保险人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向海关直接缴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海关缴纳关税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转让被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四)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 (五) 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六)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 海关应征税款高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责任限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参与海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估值程序。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副本、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课税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