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日,甲将所有的一货车转让给乙,并于3日办理车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甲于2006年9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缴足一年的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2日至2007年9月1日。2007年3月1日,乙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货车严重受损。甲、乙先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均遭到拒绝。问,保险公司拒赔成立吗?
分析:
一、甲自货车转让之日起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甲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3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具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甲在投保时,是该投保货车的所有权人,当然对此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