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5月底,业主冉女士将一辆广本轿车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投保,并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仅隔不到半个月,另一驾驶员驾该车在夹江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近5万元。
事发后,该车进行了报险,保险公司也进行了勘验、定损,但不久保险公司通知车主拒赔。原来该车在出事时,行驶证已到期但没有年检,据此,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有关“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作出拒赔通知。
冉女士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经过对资料的审查和与车主的交谈,发现该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依法应该赔偿,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夹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赔偿金580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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