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没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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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12: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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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6年5月底,业主冉女士将一辆广本轿车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支公司投保,并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仅隔不到半个月,另一驾驶员驾该车在夹江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近5万元。
事发后,该车进行了报险,保险公司也进行了勘验、定损,但不久保险公司通知车主拒赔。原来该车在出事时,行驶证已到期但没有年检,据此,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有关“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作出拒赔通知。
冉女士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经过对资料的审查和与车主的交谈,发现该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依法应该赔偿,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夹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赔偿金58000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乐山中院经过二审后,认为其提供的合同不能证明其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之义务,遂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云:保险合同的特征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序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一方面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如实告知、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保险人的道德危险不保义务、说明义务,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8年9月一个周末的晚上,哈尔滨市居民季某在家中饭后休息的时候,突然有人来访,声称自己是五常市某交警部门的,因季某涉嫌一起肇事逃逸行为而要带他回去调查。季某很惊讶,因为警察说那起事故在远离哈尔滨的木兰地区,而季某本人根本就没有离开过哈尔滨,怎么会肇事呢?通过警方提供的资料,季某得知肇事车辆是自己刚刚卖出的那辆微型面包车。由于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警方只能从登记车档案中找到了季某。
在交警队,季某向警方提供了后购车人贾某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在得到季某提供的资料后,警方很快找到了真正的肇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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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一元意外保险随车票搭售
本该给乘客带来更多安心
是什么让他们可能陷入“购买易、理赔难”的尴尬境地
律师忧心忡忡致电本报,直接质疑一元车险是否为“空白保单”
本报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漏洞更大
这又是什么原因
连续追踪涉及方方面面
一元车险的“风险”在哪里?
字幕闪过
一年一度的春运行情让随车票销售的一元意外保险也卖了个满堂彩,回家过节的人们都期望,区区一元的花费能给自己带来安心、平安,然而,又有几人知道,目前车站上销售的一元车险存在诸多理赔隐患,乘客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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