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在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车船税法草案。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全文并广泛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列入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本法所称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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