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梁先生于太保财险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附加不计免赔险(全额获赔)四种险种,希望在出事之后能得到更多的保障。
2013年9月18日,梁先生工作途中驾车不幸发生事故,于是报案太保财险公司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双方到场后收集资料进行定损,确定事故责任并告知梁先生损失金额是81000元。
梁先生对记者表示,当时自己希望能及时的获得赔款,降低因事故引起的经济负担,对于81000多元的定损没有提出质疑;梁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认定书原件、车辆的保险单原件、复印件、车辆维修发票原件等资料备齐交予保险公司。
但是理赔款并没有如梁先生所愿很快到位,直到一年之后,保险公司才将赔款72900元交给梁先生;梁先生发现获得的赔款与原先定损的81000元有8100的差额,于是想理赔人员提出疑问,太保理赔人员含糊不清。
梁先生与保险公司对质,保险公司称中间缺少的8100元是所谓的公估人员费用;梁先生称公估费在当初投保和理赔定损的时候完全没有提到过,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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