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险种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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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8: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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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