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险种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1-8-27 18:55:34
加入收藏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教练车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