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附加险种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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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8: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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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新车特约条款A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