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条款为霸王条款的观点有失偏颇
从理论上看,车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条款的设计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它遵循了“损失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旨在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排除了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的可能性。
从条款设计的实际情况看,国内车险条款的设计并没有实质性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目前,国内车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有责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责赔偿贯彻了我国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
2.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而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又可以分几种情况:一是可以找到第三方且第三方拥有车辆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经由第三方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来获得相应赔偿,所受损失保险赔偿不足部分,通过民事损害责任承担机制获得赔偿;二是可以找到第三方但第三方无车辆保险的情况下,当前有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机制使被保险人获得损害赔偿;三是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公司赔偿70%(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大体如此)。
根据以上情况可知,当前媒体报道的保险行业车险“无责免赔”的情形,并没有包括所有的保险公司。当被保险车辆无责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与保险有关的渠道获得自己的权益保障。法院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条款视为无效条款的判决,在笔者看来,也是有失公允的。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不同的法院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并不奇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的正确性。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有一种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制度——代位追偿制度,可以让被保险人应由第三方赔偿的损失得到便利而及时的补偿。目前的实际情形是,该制度设置及执行不够理想,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落实。保险公司的确应该在此方面加以改善,如某保险公司就先行迈出了可贵的步伐,其车险条款有如下设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或不能充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中国保监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近日相继出台相关措施,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 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各保险公司应贯彻落实保监会指示精神,使代位追偿制度的落实实现常规化和标准化。
正如一些监管部门领导和行业专家所言,本次车险按责任赔付条款受到质疑的根本原因,主要不是条款设计本身问题,而是保险服务品质亟待提升的问题。提升保险服务品质多年来有些流于概念和口号,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便捷化的服务还未得到明显体现,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如理赔难等尴尬处境,损害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各商业保险公司应该以此为契机,在一定程度上视保险行业为一个有机整体,而不要实行地域分割和主体隔离,应联手建立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有效保障和便捷落实的服务网络体系和通道,比如,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等,切实提升保险服务品质。
2012年8月4日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哪些保险有哪些优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