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3-14 21:25:06    加入收藏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6日

不得代索赔争议2 不许代索赔车主难接受
    争议2 不许代索赔车主难接受 从《公约》中不难发现,整个理赔过程中,从报案、垫付修车款到办理理赔都由车主办理,其中少了汽车4S店和汽修厂的参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罗展忠认为,一部分4S店、修理厂代索赔的方法节省了保险理赔程序,方便车主理赔,但由于自己定损自己修,不排除有维修厂在定损时为了谋取私利,扩大事故损失,定损费用高于真正的维修费用,这样维修厂就可以从中赚取高额的差价。因此新规定中规定,必须由车主自己报案,自己到保险公司办理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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