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义务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3-16 16:26:17    加入收藏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及时开具保险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保险车辆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款或维修出险车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给付赔款或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出险车辆维修时,按应付赔款金额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超限滞纳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3年4月24日

汽车保险中介开展直复营销
    开展直复营销。直复营销可以扩大公司影响,宣传汽车保险中介知识,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是各类型汽车保险中介应普遍采用的工作方式。...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