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及时开具保险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保险车辆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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