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签发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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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9 19: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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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签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我们邀请了车盟车险专家对“新规”给予解读。
“新规”4大亮点
1.“自行协商”程序防拥堵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自行协商”程序,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2.外国人“肇事”禁止出境
根据“新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该规定可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可较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
根据“新规”,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抽血或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4.申请复核流程具体化
“新规”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减少信访。同时,车盟车险专家介绍说:在一定的事故条件下,车主应该选择报警。
7种情形应立即报警
“新规”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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