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过桥洞发生事故的定损修理和保险赔款
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跑运输的拖挂车,在通过桥洞时因观察测距不当,发生货车箱顶与桥梁底部剧烈碰撞,导致车辆货箱后倾损坏严重。事后,该运输公司以定损价格7万余元主张理赔,在遭拒后该运输公司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02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运输公司的诉求。
该运输公司将其名下所有的牌号为沪B63***、沪D87**挂车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作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经江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开发区中队证实,2011年2月1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辆车行至南京市江宁区开拓路由西向东至路的尽头时,因观察不当估计不足,车辆在通过桥洞时车箱顶部与桥梁底部发生碰撞,致使货箱后倾损坏严重,驾驶员被当地交警应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该车辆曾进行过定损,定损价格为70200元后,运输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修复。
2011年9月19日,因保险公司拒绝该起事故的理赔,该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车辆修复后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款70200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曾定损价格没有异议,但辩称涉案运输公司车辆在通过桥洞发生事故时,该车辆高度为3.98米,而事故桥洞标高为4.5米。认为驾驶员行车至该路段,未达限高却“卡”车,完全属驾驶员太过于自信所导致,从正常驾驶角度上说,一般情况下车辆高度不到4米,而事故该桥洞标高则为4.5米,正常驾驶不会发生碰撞事故的,这完全属于驾驶员本身麻痹大意或轻信所酿成,故不同意予以赔付。
法院认为,涉及本起被保险车辆箱顶与桥洞底部碰撞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在运输公司提供的肇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中已作了说明,并得到当地交警部门的确认无误。保险公司虽对事故发生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否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主张显属无理,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制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