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跑运输的拖挂车,在通过桥洞时因观察测距不当,发生货车箱顶与桥梁底部剧烈碰撞,导致车辆货箱后倾损坏严重。事后,该运输公司以定损价格7万余元主张理赔,在遭拒后该运输公司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02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运输公司的诉求。
该运输公司将其名下所有的牌号为沪B63***、沪D87**挂车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作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经江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开发区中队证实,2011年2月1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辆车行至南京市江宁区开拓路由西向东至路的尽头时,因观察不当估计不足,车辆在通过桥洞时车箱顶部与桥梁底部发生碰撞,致使货箱后倾损坏严重,驾驶员被当地交警应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该车辆曾进行过定损,定损价格为70200元后,运输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修复。
2011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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