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赔款计算、赔偿依据
(一)赔偿的依据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计算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计算赔款数额时,按以下两种情况采用不同的公式来计算:
(1)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时:
保险赔款二赔偿限额x(1一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二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例11-4: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出车时,因雾大路滑,超速且占道行驶,与对面驶来的乙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严重,驾驶员受重伤,经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现场查勘认定,甲车负全部责任。甲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经对乙车查勘定损核定车辆损失为40000元,乙车驾驶员住院医疗费15000元,其他费用(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按规定核定为5000元。以上两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裁定甲车(即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费用为:iii)元,已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试计算甲车保险公司应赔付甲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金额。
解:保险赔款二赔偿限额x (1一免赔率)
二50000 x(I一20%)
二40000(元)
假如甲车造成乙方的损失恰好是500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应付甲车赔款数为:
保险赔款二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x (1一免赔率)
=50000 x(1一20%)
=40000(元)
假如甲车造成乙方的损失应负赔偿金额是400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应付甲车赔款数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40000 x(I一20%)
=32000(元)
例11-5:甲、乙两车在行驶中不慎发生严重碰撞事故。经查证,两车均投保了车损险和第
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甲车车损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新车购置价为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乙车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0001)元,保险价值为8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经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现场查勘分析认定甲车严重违章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担本次事故损失费用的70%。乙车措施不当,负木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负担本次事故损失费用的30%。经甲、乙双方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 甲车:车损为20000元,驾驶员院医疗费1000()元,按规定核定其他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000元。
乙车:车损为45000元,驾驶员死亡,按规定核定费用为2500()元(含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乘车人受重伤致残,其住院医疗费为20000元,按规定核定其他费用为2500()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两车总损失费用为:147000元,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裁定。
甲车应承担赔偿费用为:147000 x 70% = 102900(元)
乙车应承担赔偿费用为:147000 x 30% = 44100(元)
试计算双方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应支付的保险赔款。
解:甲车承保公司应支付甲车赔款
车损险保险赔款二车辆核定损失x按责任分担的比例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x(1一免赔率)
= 20000 x 70% x (30000/50000) x(I一15%)
二14000 x (30000/50000) x(1一15%)
二翻加x 85%
二 714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
甲车应承担乙车的赔偿费用为:(45000 + 25000 + 20000 + 25000) x 70% = 80500(元)
因其已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所以甲车承保公司应付甲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
就数为:
保险赔款二赔偿限额、(1一免赔率)
= 50000 x(I一15%)
二42500(元)
总计应支付甲车赔款为:7140 +42500二49640(元)
乙车承保公司应支付乙车赔款
乙车车损险保险赔款二45000 x 30% x (1一5%)
二12825(元)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
乙车应承担甲车赔偿费用为:(20000+ 10000十2000) x 30%二9600(元)
保险赔款= 9600 x(I一5%)=9120(元)
总计应支付乙车赔款为:9600+ 9120 =18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