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否存在传说中的暴利?

 所属分类:  2013-4-13 15:50:34    加入收藏
自2007年4月北京律师孙勇将保监会正式告上法庭,并公开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之后,有关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的争论就一直无法平息。5月22日,保监会公开回应称,该律师的计算方式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底,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车主购买交强险最高可享受5折优惠,交强险存在暴利似乎已无须质疑。一时间,关于交强险的是是非非难辨真假。

  交强险是否存在传说中的暴利?交强险费率不举行听证是否违法?无责赔偿原则是否仅仅适用于人身伤害而不适用财产损失?笔者对这些问题无意探讨。但是,笔者认为,此次交强险风波所暴露出的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似乎比交强险问题本身更值得我们深思。

  现代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29-1933年的美国经济大危机,为了应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道德风险,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政府强制性地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将所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此后,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保险业等特殊和重要的领域。2001 年出台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将信息披露作为其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信息的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重要性和全面性,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而在保险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保险公司公众信息披露指引文件》和《保险核心原则和方法》等重要文件中都对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运行。如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信息披露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机制发展一直相对滞后。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信息披露内容零散,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保险业给人的总体感觉似乎总像是披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公众难以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市场等方面的消息,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业已经多次发生了由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和谐音符”,最典型的莫过于2001年发生于福州的“投连险退保风波”以及2004年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对保险领域“霸王条款”的点评。我们无意揣测保险公司是否“存心欺骗消费者”或真有“霸王行为”,但是谁都无法否认保险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并且妨碍了社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事实上,在福州“投连险风波”之后,保监会相继颁布了《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加强了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

2013年1月25日

阳光车险理赔指引
    阳光车险理赔指引:   1、出险后应及时致电阳光保险24小时服务热线95510,告知事故发生,理赔服务人员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咨询和指导。   2、报案后请尽量与理赔服务人员保持联系,以便我们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3、与事故有关的全部文件、单证应留存好,以免丢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索赔单证齐全,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时限,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   5、对于车险的理赔您可以通过网站的车险理赔进度查询来查询理赔情况。...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