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违反交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后果是什么
粤BA56号小车途经新坪葵公路路段时,与孙洪良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十级伤残。事后,交警虽给出同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因车主王 华因没有购买交强险,且原告孙洪良要求的赔偿损失额未超过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金的赔付标准,法院判定“车主承担险额内全部赔偿责任”。
信号灯变化时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王华认为是自行车骑车人孙洪良抢道行驶,而孙洪良觉得,信号灯变化的一瞬间,他是可以穿过马路的,只是因为“小车起动车的速度太快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在信号灯变化的瞬间,发生交通事故,小车车主王华与自行车骑车人孙洪良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于2007年12月8日20时35分,王华驾驶粤BA56号小车,途经新坪葵公路路段时,在交通信号发生变化时,王华起动小车,就在瞬间,孙洪良骑着自行车也要穿过马路,小车车头右角与自行车左侧相撞,致使孙洪良受伤。
受伤住院索赔2.9万
孙洪良的左手拇指筋腱被撞击变型的自行车部件割裂,住院53天,其间医疗费用3600元由小车车主王华支付,孙洪良自付医疗费7元。
出院后,孙洪良与车主王华就几项经济赔偿发生纠纷,他找到南天司法所鉴定,其所受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他为此支付了鉴定费500元。
孙洪良向法院起诉称,王华还应向其赔偿住院伙食费2650元,护理费2650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伤残等级鉴定费500元。同时,他还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10159.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493.33元,共计29459.89元。
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罗湖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虽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原告的损失额未超过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金的赔付标准,故被告仍应基于未投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行为,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2008年7月31日,罗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车主王华承担险额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洪良损失27649.89元。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被告王华承担。
律师点评
违反交强险法定义务
应在最低保险额内赔偿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宋永峰律师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比较特殊的案件,即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却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被告作为机动车辆的车主,违反了交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 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 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宋永峰律师敬告车友,如果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除了有可能在行驶途中遭遇扣留车辆、收缴罚款外,还会加大对不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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