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BA56号小车途经新坪葵公路路段时,与孙洪良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十级伤残。事后,交警虽给出同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因车主王 华因没有购买交强险,且原告孙洪良要求的赔偿损失额未超过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金的赔付标准,法院判定“车主承担险额内全部赔偿责任”。
信号灯变化时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王华认为是自行车骑车人孙洪良抢道行驶,而孙洪良觉得,信号灯变化的一瞬间,他是可以穿过马路的,只是因为“小车起动车的速度太快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在信号灯变化的瞬间,发生交通事故,小车车主王华与自行车骑车人孙洪良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于2007年12月8日20时35分,王华驾驶粤BA56号小车,途经新坪葵公路路段时,在交通信号发生变化时,王华起动小车,就在瞬间,孙洪良骑着自行车也要穿过马路,小车车头右角与自行车左侧相撞,致使孙洪良受伤。
受伤住院索赔2.9万
孙洪良的左手拇指筋腱被撞击变型的自行车部件割裂,住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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