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车损险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

 所属分类:  2013-4-24 11:15:05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源于保险是风险的聚合体和具体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这一点不同于《合同法》所规制的合同。因这种差异被忽视,在裁定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方面,司法人员错误援引《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甚至误用或滥用《保险法》第19条规定。具体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如不发生,被保险人仅获得精神慰藉,其支付的保费“贡献”给遭受保险事故的其他被保险人;如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付就远超过其支付的保费。如果每一个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予以赔付,这违反了“大数法则”定理,保险公司将破产。

2013年2月26日

买车险了解清楚理赔范围
    了解清楚理赔范围 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投了“全险”就万无一失了,但其实“全险”也只包括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车主有时还需要自己“埋单”。如: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有些情况下,虽然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坏部分进行赔偿,也不一定能让你满意。举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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