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车主应如何补税?

 所属分类:  2013-4-30 23:19:06    加入收藏

 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应如何补税

  免税条件消失是指,已享受免税的下列车辆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专用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置的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进口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规定,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纳税申报日期,初次纳税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同时,160号通知规定,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计税时,对该车辆免税期间已使用年限予以扣除。具体规定为: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价格为0.即:免税条件消失后车辆的计税价格=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1-已享受免税年限×10%)。

 

  证件说明


  汽车购置税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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