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为何要“无责赔付”?

 所属分类:  2013-5-3 22:21:23    加入收藏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 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想,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却把受害方的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认定)等,共计14.1万余元。对此,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该公司上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没有问题,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引发争议

  “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

  就是这样的一则案例,经众多保险网站转载后,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我简直被雷倒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网友萱萱表示,作为一位守法的车主,她对这样的判决确实感到无法理解,她觉得交强险不应该“让肇事者获利”。萱萱还担心,交强险的规定让肇事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结果导向可能会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终造成违法增加。记者发现,不少网友与萱萱一样,持类似的态度。

  然而,部分懂法律的网友则表示判决很正常,“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是符合道交法及交强险条例的。”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的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目前规定,有责的赔付限额是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而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其中,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

  “付某为什么能告得赢呢?关键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受害方杨某即使没有过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无责赔付的原则赔偿给付某。”据此,网友“胡铁花”表示,出现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怪现象的根源还在于交强险“无责赔付”存在某些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保险公司

  不稀奇 肇事索赔成功很普遍

  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事情仅仅是个案吗?上周记者就此采访成都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相似的回复,“你们觉得怪,其实不稀奇,类似肇事索赔成功的案例其实很普遍。”

  采访中,一位保险人士老张还给记者讲起了他自己前两年的一次遭遇:那时交强险还刚刚实施,一天老张在三环路与别人发生追尾,老张全责。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张卡壳了。按照当时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目前是100元)。老张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的相关信息,老张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老张求助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是“到法院起诉”。

  “因此,当时我就知道,到法院起诉是获得赔付的一个办法。”老张告诉记者,青岛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网上关注,因为它汇集了诸多不合理因素:因为肇事者是无证驾驶的,此外,一般的案子都是受害者去告,而这次是肇事者是原告。

  “现在找保险公司打官司索赔的越来越多,有责无责都来索赔,而按当前这种‘包赔’的判决方法,保险公司支出的赔偿金肯定超出当初的估算。”成都某保险公司车险部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如果照此赔下去,按照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最后只有涨价来解决,最终受损的还是所有车主的利益。

  很为难 判决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保险业内部,对交强险是否应该承担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持不同意见。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此类情形是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若要保险公司埋单,不但无法惩治肇事者,而且还容易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的不公平现象。“如果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管起诉方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不过,老张承认,这一观点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在诸多此类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说“醉酒、无证驾驶”等可以免责。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车车主获赔12.2万元的判决,相关人士也发表了不同意见,“即便退一步讲,保险公司要赔付,具体数额也应按‘ 交强险条例’第23条的分项原则进行。”某保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分“项目 ”的,且每一项赔付金额都有上限: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赔付总额为12.2万元。以上述案子为例,由于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按照该分项原则,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然只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即赔付1.2万元。

  不过,当地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而且,根据2008年2月1日推出的新版交强险,其赔付总额为12.2万元,因此,法院就在12.2万元的赔付范围内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受损在12.2万元以内,都能获得全额赔付。

  据了解,法院的这种“非分项判决”原则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双方能得到较高的赔偿额度。而目前,“分项判决”与“非分项判决”这两种判决意见在国内不同地区都存在。

  追本溯源

  交强险为何要“无责赔付”?

  “无责赔付”遭受质疑,难道是此原则本身的过错?交强险设计之初,为何会有这样的条款。

  就此,一位熟知交强险背景的律师黄先生告诉记者,“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并不是中国的首创,而是引进借鉴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据黄律师介绍,

  该惯例在国外已经运行多年,并且深入人心。“无责赔付”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黄律师表示,“无责赔付”体现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目的是提高赔偿效率和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这条规定也并不只是中国仅有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少年骑自行车突然横穿公路而与机动车碰撞,少年受伤,自行车损毁。交管部门勘察现场后核定少年及其监护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情形下,车主迅速组织施救,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少年损毁的自行车和部分医疗费用,这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都是可取的。作为保险“无责赔付”原则,本意是把车主的“赔付”改为“垫付”,因为损失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不是由车主埋单。因此,黄律师认为,无责赔付原则,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辜的车主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黄律师分析,目前外界质疑交强险“无责赔付”原则的理由有两点:其一,车与车相撞中,“别人撞我还得我赔钱,不合理”;其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从而最终使得法律丧失约束功能。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变得混乱,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解决办法

  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既然无责赔付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是不是应该取消呢?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财险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还是应保留该原则。

  黄律师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取“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应采取“有责赔付”。

  黄律师表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办法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100元财产损失,“有责赔付”不赔偿这1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黄律师表示,如果按照这种原则,拿上述青岛案例来说,由于涉及人身伤亡,不管该肇事司机是否无证驾驶,人伤这部分都该赔,但对于财产损失这部分,则不应该支持。至于网友质疑的交强险可能鼓励肇事的问题,黄律师认为,这可以通过道法等其他法律来解决,给予违法者惩治。

  网友观点

  支持反对声音都存在

  机动车无责就不应该赔

  孙先生(司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分什么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况且也分不清谁是弱势群体谁是强势群体。比如我给单位开车,每月千把块钱,撞了一个骑自行车健身的百万富翁,我无责任却要赔偿他经济损失,谁是弱势谁是强势呢?只有机动车无责不赔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行人和骑车人不敢违法,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无责比例还应提高

  吴先生(POLO车主):发生车撞人事故后,多是行人伤亡,司机无恙。所以,法律不能只看机动车无过错这一种情况,而应该全面考量行人和机动车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所以,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但要加大对过错司机的惩罚力度,还要大幅提高无过错司机的担责比例。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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