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中“逃离”的理解

 所属分类:  2013-5-14 14:58:58    加入收藏
)“逃离”的理解

  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案例一:A驾驶机动车赶往机场途中,将停驶在路边的车辆京XY刮蹭,导致两车损坏,因A着急送车上人去赶航班,而京XY车上无人,因此,A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送完人后回到出事地点,京XY车主也在,随后,A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该条款拒赔,被法院以无主观故意判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二:B驾驶机动车将行人C撞倒,当时因害怕,驾车逃离,旁边群众打120急救车将行人C送往医院,2小时后,C觉得不妥又回到现场,见被撞人不在现场就去交通大队投案,依法赔偿C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逃离现场为由拒赔,B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分析:“逃离”不是特定的法律用词,从字面理解定义,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而法律上有“肇事逃逸”的概念,因此,建议条款仍然沿用“肇事逃逸”的概念。

  (二)责任免除条款中对于“驾驶证是否有效”也是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因为驾驶证年检规定已变更,所以条款对该条的约定也应作相应的改动。

  (三)对条款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除外责任也较易引发争议,因为承保时如果知晓车辆未上号牌,从“弃权和禁反言”的角度,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不妥。

201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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