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中霸王条款的争议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车损险条款,近日被媒体指责为“霸王条款”。昨天就有关疑问采访了业内人士。
昨天,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车险产品体系和国外基本一致,而导致目前状况频出、纷争不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社会基础的差异。目前我国车险市场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不充分,是造成理赔纠纷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北京地区车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的投保率约为60%。而在车险市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远高于我国。
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车辆全责,赔偿可达100%,主要责任赔70%,同等责任赔50%,次要责任赔30%,最后是无责不赔。
车损险这样的规定,被指责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消费者在事故中选择主动多承担责任,同时多承担了法律风险”。甚至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被指责为,“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李枫认为,单纯指责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是片面的。因为从某种程度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辆损失险(车损险),是密切联系的配套车险产品。也就是说,车损险之所以对事故中的无责方不赔,是以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赔偿无责方全部损失为前提的——无责方的全部损失获得了肇事者的赔偿,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因此不必赔偿。
有保险专家指出,在商业三者险中有着与车损险相对应,并互为补充的赔偿条款。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保险车险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向对方赔偿比例最高100%;负主要责任最高赔70%;同等责任最高赔50%;次要责任最高赔30%;最后是无责不赔。也就是说,对方的商业三者险和自己的车损险,构成了对保险车辆损失的完全赔偿。
据介绍,机动车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有类似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以及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针对这一现状,李枫认为,法院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其实并没有否定“无责不赔”这一民法原则,保险公司只是代替肇事者赔偿消费者,并同时获得追偿权,之后可向真正的责任者索还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