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遭到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所属分类:  2013-6-18 22:00:49    加入收藏

继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按责赔付,无责免赔”被媒体指责为霸王条款后,车险的另一条款“高保低赔”也遭到了法律界人士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作出回应,超过99.9%以上的车损险理赔做到了“足保足赔”。

  与此同时,针对今年以来车险领域的诸多争议和质疑,保监会对商业车险的产品、理赔流程等正启动一系列改革。4月7日,在“车险高保低赔研讨会”上,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表示,按车型定价将是车险发展的大方向,目前保险行业也在积极探索,但短期内难以实现。

  车主质疑“高保低赔”

  投保时按新车价值保,车损后按照实际价值补偿,哈尔滨的律师李滨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欺骗了投保人。

  2004年,哈尔滨律师李滨花24.87万元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从买车至今一直购买车损险。2010年,保险公司将李滨的雅阁车车损险保险金额定为27.87万元,但是如果出现全险车辆报废,他只能获得15.6万余元的保费。

  “当车辆全损报废时,保险公司按补偿原则,对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当车辆部分损失时却按补偿原则依据市场价格赔付新零件。同一险种,却区别对待,目的就是欺骗投保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滨认为,当前保险业界的“高保低赔”做法就是以新车购置价为基准,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收取超额保费,理赔时却以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上限。

  一位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车辆每月折旧率为0.6%,一年大概在7%左右,据此如果出现全险,李滨的车只能赔付15.6万余元的保费。

  据了解,当前车险出现后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车辆部分损失只需更换零部件;第二种是车辆部分损失,但需更换重要部件(发动机),其费用接近全损;第三种,车辆报废全损。

  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确保足额赔付。

  争议“就高不就低”原则

  当前,主要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均允许投保人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这三种方式一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二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

  此前,保监会通过媒体回应称,投保人按何种方式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有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一种固定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当前车损险理赔案中绝大部分为部分损失,而部分损失的赔付支出配件材料价格与新车购置价存在着一定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将新车购置价作为保费计算的参数之一,并在总保费厘定中扣除全损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情况对定价的影响,应该说技术上是公平合理的,所以采取 “就低不就高”原则。

  王国军认为,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

  而李滨认为,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的前提是,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李滨指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依据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违反了保险法的第五十五条即保险的价值要与实际价值一致的规定。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公司明知此规定,仍然按新车价值收取高额保费,如果出现保险事故后,却按实际价值低额赔付。在这一高一低之间,保险公司赚取了差价利益。”在李滨看来,保险公司这种承保行为,与最大诚信原则背道而驰,存在欺诈行为,而且是主观恶意欺诈。

  对此,阳光保险唐山支公司的杜先生认为,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车险大都是依据条款来确定保险金的。

  不过,针对这一条款,保险法专家苗鸣宇认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投保人将购买的新车投保,保险公司依据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投保人是为旧车投保,应按每年7%的折旧率计价,这就造成了旧车的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存在差额,这就违法了《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需将多收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苗鸣宇说。

  按车型定价是趋势

  据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显示,2010年,车损案件中部分损失在整体赔案中占比为99.914%,全部损失约为0.086%。这也意味着超过99%的赔付并不涉及“高保低赔”的问题。

  不过,王国军教授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确需要改进。“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和投保人约定投保方式,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旧车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则需要对合同做出细化规定,如是配件损坏按新件赔偿,如是整车保费,则可以按比例赔付后按旧车实际价值赔付,退还多收的保费。”王国军说。

  保险法专家、21世纪保网运营总监江浩认为,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如果车辆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考虑汽车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客户直接更新零部件和修复,这时保险公司理赔做法与承保时的定值保险一脉相承,客户完全可以接受,很少发生争议,可是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则依据遵循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根据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付,这样就导致一个保险产品同时内含两种不同承保方式对应的补偿方式,非常不利于保险客户理解和接受,最终极易诱发争议和纠纷。

  江浩建议,国外车险按车型定价的方法,其具体方法是,车辆车损险部分保险费的厘定,要综合考虑机动车本身的风险因素、车辆使用性质、保险保障的类型和驾驶人员的风险因素等诸多方面,但这些风险因素最终只是作为系数用来调整事先确定的基础保费来计算最终的保险费,基础保费直接针对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分别确定。

  不过,王和表示,由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数据积累较少,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近来车险的焦点问题此起彼伏,保监会已着手调研,内容包括: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链接

  国外汽车保险保费面面观

  美国


  美国车辆碰撞险规定,对于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需要支付免赔额以下的金额,免赔额以上的由保险人支付。

  如果保险车辆的修理费用加上残值超过了一辆相同厂牌和型号新车的价格,保险人会根据当时同品牌、同型号新车的价格支付赔偿。

  如果估计修理费用超过车的价值的一定比例(75%至80%),汽车会被认为是一种全部损失,保险人将按照保险车辆的真实价值减去免赔额的金额支付保险赔款,而不再对车辆进行修理。

  加拿大

  投保人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限额,加拿大很多保险公司会把投保限额上限定为10万加元,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提高或者降低投保限额。

  对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对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前车辆当时市场价值相同的现金。

2013年4月6日

不计免赔率的投保方案
    不计免赔率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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