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达九年之久的汽车保险赔案终胜诉

 所属分类:  2013-6-24 15:03:31    加入收藏
 4月21日,随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某制药厂车辆合同纠纷一案正式执行,一场由广西正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代理某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达九年之久的汽车保险赔案,经历了广东、广西两地三级五个法院共10次开庭审理,终以胜诉而告终。

  广西某院制药厂1996年6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桂a-a0180白色本田雅阁2.0轿车。同年9月1日,该制药厂厂长谭某带“打假办案组”到广东湛江市办案,入住湛江迎宾馆,并将轿车停放在湛江迎宾馆停车场保管。4日上午,谭某等再出车时发现车已不见,当即就向迎宾保卫部报告失车并到公安部门报了案。湛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察三个多月未果后,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于1997年3月25日给某制药厂赔付了22.47万元的车辆保险赔款,同时委托广西正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代理进行代位追偿。

  广西正平保险公估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车辆保管人湛江迎宾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逐在1997年6月2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车辆保管人支付车辆丢失的赔偿款。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判令湛江迎宾馆支付代赔款给某保险公司。湛江迎宾馆不服二审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要求重审。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广西南宁市车辆管理所查实,丢失的桂a-a0180自1996年起至2000年止,每年均以原车主刘凯名义到南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年审手续,而年审档案所记载的车辆号码、车主姓名、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均与某制药厂丢失的车辆完全一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丢失的车辆一直以原车主名义办理年审手续的事实,足以证明该车未丢失。失车事实不存在,某保险公司由此取得向车辆保管人索赔的代位追偿权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撤消了原判被告湛江迎宾馆支付赔款给保险公司的民事判决,驳回了广西正平保险公估的诉讼请求。

  代位追偿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广西正平保险公估于2001年1月12日要求某制药厂退还报失车辆的保险赔款给某保险公司。但该制药厂称,他们从不知道被盗的该车几年来仍以车主刘凯名义办理年审手续的情况,也一直没有见到过该车,拒绝退还保险赔款。广西正平保险公估认为,既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报失的车辆没有丢失,仍在原车主手上年审使用,某制药厂有骗取保险赔款嫌疑。于是,2001年3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退还保险赔款诉讼,同时,又请求公安部门查清桂a-a0180车辆是被盗还是被诈骗。

  在南宁市车辆管理所配合下,公安部门于2001年8月6日将正在年检的桂a-a0180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予以暂扣,并对此车立案侦查。经调查证实,被暂扣的挂用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系白某在向某那里购买,与1996年9月4日在广东湛江迎宾馆被盗的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不符合,并有公安部门对白某的问话笔录、向某的讯问笔录、关于鉴定桂a-a0180小轿车的函、《扣押物证、书证清单》等为证。而某制药厂桂a-a0180车辆被盗时未向南宁市车辆管理所备案报失,至今此车未能证实被盗或诈骗。据此,公安部门认定:其暂扣的挂用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与1996年9月4日在广东湛江迎宾馆被盗的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不符合,不是被盗车。

  依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南宁市公安部门的认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制药厂1996年9月4日报案车辆被盗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某制药厂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桂a-a0180车辆无事实证明被盗,故制药厂取得保险赔款无事实依据,其已经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款应当退回保险公司。

201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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