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没有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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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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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三者险的机动车撞伤、撞死主人及其家属,或撞坏同一单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其他车辆,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是拒赔。而正在全国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也延续这一做法。昨日,成都法学界人士强烈要求重新定义“第三者”,区别保护因投保车“自摆乌龙”而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自家车相撞没有第三者?
从事货运的四川众诚实业公司共有11台车,其中8台都在中国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去年10月10日,该公司两台加挂大货车满载“长安之星”从重庆驶向成都,不料早上7时左右,两辆车在成渝高速内江段“自摆乌龙”发生追尾,导致前车上的多辆“长安之星”受损。
事后,众诚公司多次要求大地财险按三者险赔偿因追尾给“长安之星”造成的8000多元损失,至今没有结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两车为同一投保人,因此没有第三者。”该公司一穆姓主管说,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示了这种情况不赔,他们肯定不会在该公司投保,至少也会把汽车分散投保,以免发生这种尴尬。
道德风险大不赔“自家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双方签订的三者险合同中,其中一免责条款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担责。
大地公司一主管人员接受采访时,也隐隐觉得有些不妥,但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开这口子”;另一官姓负责人则谈到,投保车“自摆乌龙”撞伤主人或撞坏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其他车辆,保险公司拒赔是因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很大,“比如投保人这辆车上的货卖不出去,就让两车相撞造成货物损失……”官坦言,保险公司很难查清“自摆乌龙”后的深层原因。
就投保车“自摆乌龙”现象,另几家保险公司都表示可以赔,但投保人得另买其他险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冤枉’一些投保人,但保险公司都不愿冒这样的风险。”一业界人士说。
新保险条例仍搞“一刀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投保车“自摆乌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车主及其家属被自己投保的机动车误伤、撞死或造成财产损失;二是有多辆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单位内,内部车辆间发生车祸并造成损失。两种“自摆乌龙”现象在全国都非常普遍,保险公司按“一刀切”做法均不赔偿。
时下正在全国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41条中规定: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记者注意到,上述两种投保车“自摆乌龙”现象,保险公司按草案的规定仍将不赔偿。
“机动车毕竟是一种机械性的东西,谁都难保证它不会出故障,不会误伤没在车上的主人。草案的这一规定有损车主利益,应当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刀切。”绝大多数有车人士接受调查时,都赞成这一观点。
以车为界线重定“第三者”
“车主多数时候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车主请人开车结果被司机误伤甚至撞死,我认为保险公司照样应该赔。第三者应相对于车上人员而言,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车下被撞,他照样也是第三者。”省高院一级法官栾黎谈到“自摆乌龙”现象时说,建议《条例》定义“第三者”时将“被保险人”删掉。
“车多的单位认为在同一公司投保可给自己省去很多麻烦,保险公司也希望能多拉这样的大客户,但并非所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意识到了三者险中的这一大陷阱。”衡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元说,车主投保是为降低自己的风险,但这种情况下就等于他白交保费了,显然很不公平;保险公司担忧的道德风险问题即诈保现象,我国《刑法》等早已对如何处置诈保人员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不应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遮羞布”。
该所陈洁律师谈到,草案延续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公,建议修改为: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本车以外的受害人。
今日起,本报将关注关系到司机、行人和保险公司切身利益的《机动车三者险条例(草案)》,你可通过本报热线86969110将自己对草案中的看法告诉我们,本报将把你们的意见汇总起来并转给国务院法制办。
自家车相撞没有第三者?
从事货运的四川众诚实业公司共有11台车,其中8台都在中国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去年10月10日,该公司两台加挂大货车满载“长安之星”从重庆驶向成都,不料早上7时左右,两辆车在成渝高速内江段“自摆乌龙”发生追尾,导致前车上的多辆“长安之星”受损。
事后,众诚公司多次要求大地财险按三者险赔偿因追尾给“长安之星”造成的8000多元损失,至今没有结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两车为同一投保人,因此没有第三者。”该公司一穆姓主管说,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示了这种情况不赔,他们肯定不会在该公司投保,至少也会把汽车分散投保,以免发生这种尴尬。
道德风险大不赔“自家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双方签订的三者险合同中,其中一免责条款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担责。
大地公司一主管人员接受采访时,也隐隐觉得有些不妥,但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开这口子”;另一官姓负责人则谈到,投保车“自摆乌龙”撞伤主人或撞坏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其他车辆,保险公司拒赔是因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很大,“比如投保人这辆车上的货卖不出去,就让两车相撞造成货物损失……”官坦言,保险公司很难查清“自摆乌龙”后的深层原因。
就投保车“自摆乌龙”现象,另几家保险公司都表示可以赔,但投保人得另买其他险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冤枉’一些投保人,但保险公司都不愿冒这样的风险。”一业界人士说。
新保险条例仍搞“一刀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投保车“自摆乌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车主及其家属被自己投保的机动车误伤、撞死或造成财产损失;二是有多辆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单位内,内部车辆间发生车祸并造成损失。两种“自摆乌龙”现象在全国都非常普遍,保险公司按“一刀切”做法均不赔偿。
时下正在全国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41条中规定: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记者注意到,上述两种投保车“自摆乌龙”现象,保险公司按草案的规定仍将不赔偿。
“机动车毕竟是一种机械性的东西,谁都难保证它不会出故障,不会误伤没在车上的主人。草案的这一规定有损车主利益,应当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刀切。”绝大多数有车人士接受调查时,都赞成这一观点。
以车为界线重定“第三者”
“车主多数时候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车主请人开车结果被司机误伤甚至撞死,我认为保险公司照样应该赔。第三者应相对于车上人员而言,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车下被撞,他照样也是第三者。”省高院一级法官栾黎谈到“自摆乌龙”现象时说,建议《条例》定义“第三者”时将“被保险人”删掉。
“车多的单位认为在同一公司投保可给自己省去很多麻烦,保险公司也希望能多拉这样的大客户,但并非所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意识到了三者险中的这一大陷阱。”衡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元说,车主投保是为降低自己的风险,但这种情况下就等于他白交保费了,显然很不公平;保险公司担忧的道德风险问题即诈保现象,我国《刑法》等早已对如何处置诈保人员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不应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遮羞布”。
该所陈洁律师谈到,草案延续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公,建议修改为: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本车以外的受害人。
今日起,本报将关注关系到司机、行人和保险公司切身利益的《机动车三者险条例(草案)》,你可通过本报热线86969110将自己对草案中的看法告诉我们,本报将把你们的意见汇总起来并转给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