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所属分类:  2013-7-10 23:09:37    加入收藏
  (一)车辆购置税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要记住)

   (二)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解释】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销售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一般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2.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链接】如果进口自用的是应缴消费税的小轿车,这个组价也是进口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2013年3月16日

哈尔滨交强险理赔稀奇案例
    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理赔的结果是,无责方倒贴赔偿全责方200元。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这一稀奇案例引起了人们关注。 -   尴尬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无责赔付”的规定。业内人士称,这样的尴尬事件还可能继续出现。  一位律师认为,此类理赔事件的出现,是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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