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借出出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12 10:49:48    加入收藏
 出借无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出借人和受益人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

     于某、张某是邻居,平时两人关系较好。1998年`VJ月4日,于某约张某去邻村帮其姐姐于莉家建房,张某表示同意,并到同村关某家将其尚未办理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借出,二人开车赶往于某姐姐家干活。当晚8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于某回村行至县城通往该村的公路上时,因车速过高与对面行驶过来的解放牌货车相撞,张某被送往县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同年9月7日死亡。张某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8546元。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无证驾车且超速行车,是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故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的妻子高某、儿子张南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关某、于莉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35687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之夫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生交通事故死亡,这起交通事故本身的责任已经交警部门作出认是明确的。但张某是因帮于莉家盖房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于莉作为受益人,理应补偿死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关某明知其摩托车尚未办理牌照不能上路行驶,却仍将该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张某使用,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于莉补偿二原告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327元;被告关某赔偿二原告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14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本身的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是明确的。但关某将摩托车出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帮于莉家盖房同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间有无因果关系,是认定关某、于莉是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关某的摩托车是一辆无牌照车,根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且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关某将此车交张某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关某与张某是邻居,相互熟悉,关某明知张某无驾驶证,但仍然借车给张某驾驶,其行为是错误的,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虽然交通事故本身是由于张某自身的原因造成,但关某出借违法车辆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因此,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关某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是正确的。被告于莉虽然对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并无过错,但张某毕竟是在为帮其盖房返回途中遇车祸身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本案中,张某是在帮助于莉家盖房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于莉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原告医疗费及今后医疗费6000元,法医鉴定费.520元,交通费309.9元,监护人的误工费590元,合计人民币7419.9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70%,即人民币5193.93元。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评析〕

     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李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是有明显的违法性。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了特殊规定。本案被告李某明知董某为未成年人,却在董某尚未下车的情况下,仍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董某的人身权益免受犯的义务。本案中,董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依法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处MA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划分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妥当的。

     本案中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适用法律。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上,不属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路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乡村公路大量出现,大量农用机动车和非农用机动车在“非道路”上运行,这些非“道路”,有的路况质量还要高于道路,如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方。而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如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势必违反立法公平保护的法制精 原告医疗费及今后医疗费6000元,法医鉴定费.520元,交通费309.9元,监护人的误工费590元,合计人民币7419.9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70%,即人民币5193.93元。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评析〕

     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李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是有明显的违法性。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了特殊规定。本案被告李某明知董某为未成年人,却在董某尚未下车的情况下,仍快速行车,致使董某在慌乱中跳车摔伤,李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董某的父母作为董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董某的人身权益免受侵犯的义务。本案中,董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依法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处理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划分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妥当的。

     本案中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适用法律。依据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上,不属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路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乡村公路大量出现,大量农用机动车和非农用机动车在“非道路”上运行,这些非“道路”,有的路况质量还要高于路,如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方。而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如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势必违反立法公平保护的法制精神,使大量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从而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解决这一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道路的不同而得到不公正的对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在当事人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快速行车,致使董某在慌乱中跳车摔伤,李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董某的父母作为董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013年6月24日

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 如何理赔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6条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第9款约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案例:2000年5月15日,程平向深圳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基本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投保的车辆是本田车,价值30万元,保险期限是2000年5月16日至2001年5月16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车辆行驶证有效期是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保险合同成立。    2001年5月2日晚9点20分,程平驾驶本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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