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坏国画 国画价值各执一词

 所属分类:  2013-8-14 22:02:03    加入收藏

 2009年9月29日上午10时,曲某驾车行驶到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99号附近,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沈阳奇之成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放在路边的三个瓷瓶、一瓶可乐及放在包内的国画。随之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撞倒的可乐瓶内液体浸湿了一百张国画,致使国画受损。业主为此痛心不已,这是他刚从北京花24万元买来的,为此他已交了1.2万元的购画定金。因未能及时付款,北京公司将奇之成公司告上法庭,2010年11月8日,大东区法院判决奇之成公司给付北京一家公司购画余款22.8万元。

  而对该画的赔偿问题,奇之成老板一直找车主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奇之成公司认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已经认定,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限额为15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应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国画价值各执一词

  对于倒车惹来的24万元诉讼官司,保险公司并不认同。保险公司认为,奇之成公司将贵重的物品放在路边,自身也应负有责任。况且可乐液体流出只应该污染上面几张,不能导致全部受损。保险的理赔原则是以修复为前提的,完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才按照物品的价值赔付,故应首先确定国画是否能修复。奇之成公司主张物品价值24万元,是买卖合同的买卖标的,而非涉案国画的实际价值,不能作为理赔依据。

  而奇之成公司反驳说,本案的标的为艺术品国画,系由特定纸张制作而成,创作国画的纸张具有较强的吸水性,可乐液体流出后国画已经全部污损。国画的实际价值已经法院判决书确认。

  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认为,曲某作为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奇之成公司合理的损失。曲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曲某承担。因保险公司未提供奇之成公司有任何过错的证据,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奇之成公司财产损失15万元,曲某赔偿8.8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3日

批单名词解释
    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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