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遭遇车祸损失百余万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8-14 23:11:42    加入收藏
带拖挂的货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主车、挂车必须分别投保、分别缴费。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只在主车的赔偿限额内赔付。面对“挂车,只缴保费不赔付”的霸王格式条款,消费者李某告到法院。

  昨天,记者从三门峡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保险事故赔偿引起的纠纷案,判决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93万余元。

  A 遭遇车祸损失百余万

  去年4月20日,在连霍高速,李某的大货车被一“鲁C牌照”重型半挂车追尾,致使发生连续追尾,肇事车辆司机陈某在事故中死亡,李某的车辆及所载化工制品在事故中全部毁损,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事发后,三门峡市交警支队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司机无责任。

  面对巨额损失,李某忙寻找肇事车车主,经查发现“鲁C车”登记的所有人是某物流公司,并且物流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给主车和挂车都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等保险,其中主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

  B 保险公司不承认挂车赔付

  李某找物流公司联系索赔事宜被拒,只好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

  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合同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总额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即最高赔偿50万元。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C 条款减轻保险公司责任遭法院否定

  法院审理后称,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均要求主车、挂车分别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在主车和挂车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中赔偿总额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的约定,违背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李某违规运载化工制品,对损害后果扩大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考虑由李某负担其损失的20%。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昨日,记者从三门峡中院获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

  “本案虽不复杂,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分歧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办案法官说,判决结果,对处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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