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拖挂的货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主车、挂车必须分别投保、分别缴费。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只在主车的赔偿限额内赔付。面对“挂车,只缴保费不赔付”的霸王格式条款,消费者李某告到法院。 昨天,记者从三门峡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保险事故赔偿引起的纠纷案,判决太平洋财险淄博支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93万余元。 A 遭遇车祸损失百余万 去年4月20日,在连霍高速,李某的大货车被一“鲁C牌照”重型半挂车追尾,致使发生连续追尾,肇事车辆司机陈某在事故中死亡,李某的车辆及所载化工制品在事故中全部毁损,各项损失共计117万余元。事发后,三门峡市交警支队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司机无责任。 面对巨额损失,李某忙寻找肇事车车主,经查发现“鲁C车”登记的所有人是某物流公司,并且物流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给主车和挂车都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等保险,其中主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 B 保险公司不承认挂车赔付 李某找物流公司联系索赔事宜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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