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转借朋友玩出险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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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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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转借朋友玩,结果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乘员3人死亡,另有1人重伤,由此引发了小车租赁公司、承租方及肇事者之间的一系列赔偿纠纷。日前,清远清城区法院判令实际承租者小杨支付违约金1500元。
据法院调查,2012年9月4日,小杨与C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小型汽车一台,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自9月4日至9月7日止及预交租金600元和押金5000元,如超时还车按照300元/天计算。事后,小杨将承租的车辆交给小谢。
2012年9月6日凌晨2时,小谢驾驶该车行至肇庆市四会下茆镇路段时,由于违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3人死亡,另有1人重伤,所租赁的车辆全车损毁。
C公司状告小杨,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已收取的租车押金5000元无须返还给小杨及小杨应当支付违约金1500元给C公司,并从9月7日起至全额赔偿车价损失之日止按300元/天支付租金。
小杨答辩认为,涉案的车辆是小谢委托其租赁的,自己仅是受小谢委托代其办理租车手续,小谢才是合同的承租方,实际租车人是小谢,交付租金的是小谢,使用车辆的也是小谢,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与小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小杨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小杨作为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将车辆转交并放任小谢违章驾驶,已构成违约。依法判决C公司无须返还租车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1500元。
据法院调查,2012年9月4日,小杨与C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小型汽车一台,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自9月4日至9月7日止及预交租金600元和押金5000元,如超时还车按照300元/天计算。事后,小杨将承租的车辆交给小谢。
2012年9月6日凌晨2时,小谢驾驶该车行至肇庆市四会下茆镇路段时,由于违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3人死亡,另有1人重伤,所租赁的车辆全车损毁。
C公司状告小杨,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已收取的租车押金5000元无须返还给小杨及小杨应当支付违约金1500元给C公司,并从9月7日起至全额赔偿车价损失之日止按300元/天支付租金。
小杨答辩认为,涉案的车辆是小谢委托其租赁的,自己仅是受小谢委托代其办理租车手续,小谢才是合同的承租方,实际租车人是小谢,交付租金的是小谢,使用车辆的也是小谢,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与小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小杨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小杨作为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将车辆转交并放任小谢违章驾驶,已构成违约。依法判决C公司无须返还租车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1500元。
2013年2月15日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 15%! 买车后,就要 买车险 ,这个道理现在车主都知道。但是,还有一部分车主对交强险 商业险的区别不是太清楚。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 15%!
从投保性质上来说交强险 商业险就有所区别,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而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