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车里有酒味 保险公司界定酒后驾车拒赔
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先生表示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或者把当天的行踪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调查,理应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合。
而张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张先生是否酒后驾车,如果确定是酒后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问题,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配合进行调查。
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构成除外责任,不愿给付保险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表现。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线索,是非常不公平的。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进行调查。
那么,有没有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相应限制、要求呢?从笔者目前对很多车险条款的阅读实践中,尚未发现这样的约定。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驾驶员来证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
相关酒后驾车案例:
2004年7月13日,司机程勇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到外地送货。卸完货后,对方盛情招待了程勇,程勇酒后驾车返回途中,发生追尾事故,程受重伤。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程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给予经济罚款和扣留驾照的处罚。事后,程勇向单位要求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同意。
问:单位的处理意见对吗?
律师解答:单位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要根据程勇的情况来确定。程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对司机而言,也可以称为安全生产事故)。
对程勇而言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
一、程勇是否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从材料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安交管部门对程勇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3月1日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程勇并没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二、程勇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由醉酒引起的。喝酒与醉酒是两个概念,如果程勇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就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喝酒,不属于排除认定工伤的范围,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构成了醉酒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是否醉酒,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综上所述,只要程勇没有构成醉酒行为,单位就应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