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所属分类:  2013-9-8 22:40:46    加入收藏
 因为他人代签保单,保险公司输掉了官司

  所有保险公司都规定,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的不予赔偿,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免责条款。不过,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事故虽是酒后驾车引起的,保险公司却被判赔50万元。

  事件回顾

  酒后驾车两死三伤

  2004年11月29日晚,温岭人王虎(化名)带着几位朋友从乐清驾车返回温岭。他们乘坐的是一辆宝马530I,由驾驶员钟某驾驶。当行至一个拐弯路口时,因车速过快车子侧翻冲出公路。王虎和其中一人当场死亡,钟某等其余三人重伤。这辆宝马车名义上的车主是王虎的父亲王彪(化名),实际使用人为王虎,买来还不到半年。经过剧烈撞击,车子严重毁损并报废。

  后经乐清市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钟某酒后驾车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是并没有经济实力的钟某,无力偿付巨额赔款。王虎家人只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的答复是酒后驾车属免赔范围。王虎家人一时陷入了绝望。

  峰回路转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正当王彪一面承受丧子之痛,一面又因无法获得赔偿而无计可施的时候,一则消息让他看到了希望。

  2005年11月,王彪听说外地有一位车主肇事逃逸,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属免责范围。可是车主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免责条款告诉他,于是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还打赢了官司。

  “保险公司从没有跟我说过,酒后驾车不能赔偿。”王彪仔细回想了投保的前前后后。2004年4月,他以70多万元的价格向温岭一家汽车经销商买下了一辆宝马530i。当时经销商为他提供了代办保险服务,交了10200元保费后,王彪就从经销商手上拿到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

  2006年3月,王彪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8.1万元。

  争议焦点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有明文约定,驾驶员饮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这个免责条款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有效,成了庭审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酒后驾车是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最多承担的仅仅是第三者造成的垫付抢救费。此外,保单载有“明示告知”四个黑体字样,其下方写明了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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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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