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险 自己承担责任

 所属分类:  2013-9-11 16:59:47    加入收藏
 于先生将车辆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客运服务,并与公司签订了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负责代办车辆审验和保险,费用由于先生承担,如因欠交、相关费用造成车辆不能运营,由于先生承担责任。保险期满后,于先生私自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买了车辆相关保险。随后,运输公司将于先生的车辆停运。

   于先生与运输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由于于先生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在车辆保险期满后,向挂靠公司支付办理车辆保险的费用,而是自行为车辆续保,因此,为防止理赔风险,运输公司将车辆停运,该行为并无不妥。于先生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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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3日,汤阴县城关镇的刘明将自己的尼桑轿车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一年。2009年5月7日,该车辆转让给刘亮,并在车管所进行了转让登记,车牌号予以变更。2009年5月15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亮受伤,车辆受损。经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亮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以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已过户,未向公司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为由,不予赔付。刘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机动车综合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程序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车辆买卖、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尽管车辆变更号牌、转让他人,但保险合同的要件即合同标的及合同主体、保险责任均未变更,“保险批改手续”办理与否并不当然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仍应享受合同的有关权利。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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